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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016-01-19 09:56:1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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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是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之一便构成犯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军事秘密。本罪的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明知是国家军事秘密,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

本罪与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对象是国家军事秘密,后者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但不排除军事秘密);前者是军职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因此,军职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以外的国家秘密、情报的,以及一般公民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军事秘密的,只能成立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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