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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丽水农信社招聘考试练习26

丽水中公教育 2016-01-27 10:18:1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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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3、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致人死亡 D.不构成犯罪

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一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

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5、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6、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 )。

A.25%

B.50%

C.75%

D.80%

7、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

A.5人 B.20人

C.25人 D.50人

8、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

A.甲,某市退休市长

B.乙,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C.丙,担任某负债累累的公司厂长不到一个月,该公司即被宣告破产

D.丁,任某公司董事长,后该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丁对此负有个人责任,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逾3年

9、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30万元,而丙公司欠甲公司贷款20万元,且还款期满,但甲公司明示取消对丙公司的债权。对于乙公司来说,下列采取的措施正确的是( )。

A.行使代替权,请求人民法院令其作为丙公司的债权人。

B.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

C.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撤销对于丙公司的债权2年内行使权力。

D.乙公司行使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丙公司承担

10、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其权利和义务( )。

A.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享有和承担 B.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C.由法院判决确定承受主体 D.根据对方当事人的选择确定

答案详情:

 

1.【答案】C。

2.【答案】C。解析: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c)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3.【答案】A。解析:孙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将一六岁儿童独自留在山林之中会有生命危险而仍为该行为,任由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其行为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4.【答案】B。解析:(1)选项A:反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才可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题中,甲并非经营者;(2)选项B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3)选项C: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违法者采取欺诈、强迫或其他违背商业道德的方式进行,丙歌厅的行为应考虑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或是否构成犯罪,并非一般民事案件;(4)选项D属于降价处理季节性商品的正当的竞争行为。

5.【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6.【答案】C。解析: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7.【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8.【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A项甲已经退休故可以担任,B项乙执行期满逾5年,故可以担任,C项没有提到丙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故可以担任,D项入选。

9.【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撤销对于丙公司的债权1年内行使权力,C项错误。乙公司行使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家公司承担,D项错误。

10.【答案】B。解析: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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