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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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教人〔2017〕4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有关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通知,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于2017年7月21日前结束。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宣传、认定工作。
二、分级管理
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县(市)教育局现场确认、丽水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其中市直、莲都区及开发区的申请认定人员直接到丽水市教育局现场确认。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现场确认和组织认定,其中市直、开发区的申请认定人员由莲都区教育局负责现场确认和组织认定。
三、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申请认定人员请于2017年5月9~19日(工作日上班时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请选择“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或“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2011年前入学的普通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相应教师资格)报名入口。
(二)现场确认
申请认定人员请于5月23-25日带上相关材料到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其中市直、莲都区及开发区的申请人员直接到丽水市教育局人事处(囿山路12号)现场确认。各地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安排详见附件。逾期未确认者将不能参加本次认定。现场确认时,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告知申请人员关注“丽水教育网”,认定工作相关信息将适时在网上公布。现场确认时请携带:
①《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打印,复印成A3幅面双面单张)
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的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⑤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⑦《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2011年前入学的普通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不需提供此证书,但需复印就读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习情况证明);
⑧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核上报
各县(市)教育局于6月2日前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统一用档案袋每人一袋装好后上报,提供材料包括前三(二)所要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相关科室公章)及《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四)体检
各县(市)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县(市)教育局组织安排;市直、莲都区申请认定高中(中职)人员由市教育局于5月24日下午组织进行。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各县(市、区)教育局在认定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和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
附件:
丽水市教育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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