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丽水市莲都区公开选调公务员、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人公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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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选聘)岗位
本次公开选调4名公务员,选聘3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详见选调(选聘)计划表。
二、选调(选聘)对象的范围、条件
(一)选调(选聘)范围及对象
丽水市范围内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选调(选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详见选调(选聘)计划表。
(二)选调(选聘)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爱岗敬业、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身份(已登记),具有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身份,身体健康;
(3)进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满2周年,且近两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含试用期不定等次);
(4)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
2.其他条件
详见2017年下半年丽水市莲都区公开选调公务员岗位信息计划表(三)、2017年下半年丽水市莲都区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计划表(三)。
三、选调(选聘)程序
1.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报名者需填写《丽水市莲都区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或《丽水市莲都区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报名表可在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携带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相关经历证明及近期1寸正面免冠红底照片2张(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出具单位印章),于2017年9月18日上午(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到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会议室报名(报名地点:丽水市丽青路25号,联系电话),每位报名者限报一个岗位。
2.资格审查:由各用人单位对报名者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后,选调(选聘)岗位数与报名人数比例达到1:3的,该岗位开考;如达不到开考比例1:3的岗位,由用人单位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是否开考;如经研究报名人数不足开考比例的岗位予以开考,则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等情况,由用人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确定是否转任(调动)。
3.笔试:笔试成绩占总分数的 40%。笔试内容为文字能力测验,考试满分为100分,实行闭卷考试。笔试时间另行公告。
4.面试:面试成绩占总分数的40%。根据笔试成绩按报考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实施3天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定不参加面试的,将在该岗位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予以递补。面试实施前2天,面试对象需提交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加盖印章的报名表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由莲都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为体检、考察对象。面试具体安排在指定网站另行通知。
5.考察、体检: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调(选聘)人数1:2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者排位在前。考察分占总分的20%。考察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
考察完成后按照1:1确定入围体检对象。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体检费用自理。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6.公示、选调(选聘):根据考察、体检情况决定选调(选聘)对象,对拟选调(选聘)对象在指定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不影响选调(选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选调(选聘)对象在接到选调(选聘)通知后,必须在两个月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选调(选聘)资格,不再递补。选调(选聘)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年限为3周年。
报考人员放弃或被取消入围、选调(选聘)资格,或考察、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决定是否进行递补。需要递补的,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选调(选聘)有关信息在指定网站公布,供考试查询和社会监督:
1.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公告栏)。
2.丽水市莲都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
特别提示:整个过程相关信息仅在上述网站公布,请应考者随时自行留意,不再另行电话通知。
本公告由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
丽水市莲都区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
咨询电话: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组织部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下载>>>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组织部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