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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简析善意取得

丽水中公教育 2018-04-10 11:15:0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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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简析善意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善意取得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难点,通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主要考察学生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解。这个考点相对来讲难度较大,但因为与生活密切相关,且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考察方式相对灵活,所以一直是考官愿意考察的知识点之一,对于这类问题要熟练掌握其构成要件,以及熟练把握其例外情况方可对于习题掌握地得心应手。

一、练习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出卖耕牛的协议,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耕牛一头,甲将该牛交付给了乙。乙将该牛借给丙使用,丙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牛卖给了丁,丁不知道乙、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D。解析:丁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选D。

二、.知识点分析:

(一)是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通俗点说就是我的东西交给别人保管,出让人在保管期间私自把东西售卖,即使没有经过我同意,只要第三人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即可取得原物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一种,虽然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效力待定,但出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只要第三人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即取得原物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将其要回。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也就是说出让人对于物品只是占有并未取得所有权,而且出让人出让该物品也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只是擅自私自的将物品出卖给了第三人。

2、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简单点说就是受让人取得该物时并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也并不知道物真正的所有权人另有他人。举个例子,比如我的相机交给我的好友张三来保管,张三在保管期间私自把物品卖给了李四,对于李四来讲他根本不知道张三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他坚信这个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他的这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是善意。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也就是说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举个例子,比如我把我的玛莎拉蒂豪车借给了我的邻居小王,小王家里特别特别穷,它拿到了豪车之后特别开心,并且心生一计想要把我的车卖了换钱,于是他把车卖个了他的好友小张。对于小张来讲他完全有能力知道对于小王的家里来讲不可能会有豪车,但仍然购买,这就不属于善意。所以我们对于“善意”是有一个前提要求的就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理的价格是指第三人取得该物必须是以买卖的方式进行,不能是以赠与,借等方式取得。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对于动产来讲,交付即取得动产所有权;对于不动产来讲需要登记,所以对于第三人来讲他必须符合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才可以取得相应的所有权。由此也能得出一个结论,善意取得既适用动产也适用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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