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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丽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评析无因管理之债

丽水中公教育 2019-07-26 09:42:53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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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评析无因管理之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有对无因管理考查的内容,无因管理在考试中需要学员把握的考点主要有两个,一方面通过案例能够判断出无因管理之债,另一方面理解运用管理人的权利。

【试题】独生子甲常年外出打工,孤身一人在家的甲母突发疾病住院,邻居乙将甲某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乙与甲之间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侵权行为之债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没有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二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客观上管理到他人的事务。本题中乙送甲母去医院并无法定的义务,甲乙二人之间也无约定照顾甲母的义务,乙自愿将甲母送到医院的行为与甲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作为管理人,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所垫付的医药费及利息。故本题答案为C。

【试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某超市对于进入超市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B.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订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所进行的管理

D.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的管理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概念。本题中超市对顾客皮包的保管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对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为有因管理故A选项不属于无因管理;承揽人对订作人原材料管理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的义务,故B选项不属于无因管理;卖方对该货物的管理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义务,故D选项不属于无因管理。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对牛的管理无法定的义务也无约定的义务,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牛的自愿管理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故本题答案为C。

【方法总结】无因管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首先通过构成条件判断案例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注意无因管理中的“他人”指特定的他人,主观上若是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不构成无因管理;误将他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主观上缺乏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误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管理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客观上管理到的仍然是自己的事务;其次管理人权利主要有两个,一个可以请求本人支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另外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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