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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备考之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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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备考之行政诉讼的管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必考科目!相对于其他的部门法来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因为所涉及的内容相对来说距离我们的实际生活较远,有些晦涩难懂。但是这部分的知识点大多数都是以案例题的形式来考查,所以仅仅“记忆”是不够的,还要理解,要将知识点融会贯通,转化成做题的能力。今天就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研究,希望能够加深大家对于这部分知识的理解。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

我国一共有四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那么四级法院我们重点关注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级别高。被告是国务院的部门、县级以上政府。

第二类: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类: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通过分析我们可知,这三类案件或者涉及到专业事项,或者涉及的被告级别较高,基层人民法院处理不了,所以就把管辖权给了中级人民法院。大家在学习的过程可将这三类管辖权作为口诀来加强自己的记忆。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原告就被告的意思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什么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呢?这是为了防止原告滥诉。为了让原告的起诉在自己十分谨慎、慎重的情况下做出,为了保障诉讼活动有序、有效的进行,这才有了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告就被告。大家要注重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来加深自己的记忆。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便利法院的审理。我们将物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例如汽车。而不动产则是不能移动,一旦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例如房子。那么对于不动产来说,自然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更加了解其真实状况,更加便于案件的审理,故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2.经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便利原告,给了原告一个选择权,原告觉得哪里诉讼更加便捷就可以向相关的法院提起诉讼。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中要说明的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那么户籍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很好理解,什么叫做经常居住地呢?经常居住地就是离开居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治病就医的除外。

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重点把握,将这部分知识转化为实际的做题能力,具体应用到考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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