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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丽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考点速记

丽水中公教育 2019-10-11 09:36:2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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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考点速记》,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处理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回避制度是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不得参与本案审判和其它诉讼活动,而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在诉讼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知识点的考察方式主要以原文法条考察为主。很多同学在复习的过程中经常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混淆,进而导致做题准确率下降,接下来就回避制度的知识进行总结梳理和对比。

一、知识点总结

1、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申请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

3、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回避申请的时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回避申请的效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决定的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7、回避决定的时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8、回避的救济方式: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易混知识点对比总结

1、回避对象:

民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回避决定

民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例题分析:

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 )决定 。

A.检察长

B.院长

C.审判委员会

D.审判长

【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五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B)

【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故本题答案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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