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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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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是法律拟制,也即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以暴力致人轻伤为前提),但法条拟制为抢劫罪。

1.三个轻罪:实施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1)三罪范围。由于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只要一个行为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转化为抢劫罪。

例:1.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2. 盗窃尸体罪,由于不具有保护财产法益的性质,不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2)三罪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即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但在未遂时或者取得财物数额不大时可以转化为抢劫。

(3)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三大目的: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脏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已取得财物。抗拒抓捕的目的,要求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经实施了抓捕行为。例:甲在公交车上扒窃到妇女钱包后到站下车,妇女发现后对已下车的甲破口大驾,驾得很难听,甲实在受不了便又跳上车,扇了妇女一耳光后下车。 甲打妇女不是出于三大目的,而是为了泄愤。不转化为抢动罪。

3.当场使用象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当场是个时间概念。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考试主要考时间(当场)与空间(现场)的错位。例:甲晚上在乙家盗窃到财物后,在乙家睡觉。早上,乙回家发现甲,便抓甲。甲将乙打倒在地。该案例中虽然在空间上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是同一现场,但二者在时间上已经不是当场,不转化为抢劫。

(2)使用暴力

①暴力的对象

暴力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如果行为人对自己实施暴力,则不属于这里的使用暴力;如果行为人以对自己实施暴力相威胁,也不是这里的以暴力相威胁。例:小偷偷到财物后,主人追,小偷用刀刺破自己手臂, 并对主人说:“你再追,我就死在你面前。”主人见小偷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小偷迅速逃离现场,则该盗窃不转化为抢劫。

②暴力的程度

暴力要习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根据司法解释,该程度是足以造成轻伤的程度。例:小偷偷到财物后翻墙逃跑,主人抓住小偷的脚,小偷在墙上顺势踹主人一脚。暴力程度不高,不转化为抢劫。

③暴力的结果

暴力致对方重伤或死亡,构成抢动罪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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