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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遴选考试案例分析题:加强数据监管 保护个人信息

中公教育 2020-05-20 12:19:00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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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央网信办2020年2月9日公开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2020年4月,一则警方通报将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带入公众视野。青岛公安发布通报称,3名犯罪嫌疑人因造成某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在社会上转发传播而被依法行政拘留。类似事件并非孤例,据公安部统计,截至4月15日,全国公安机关共处罚网上传播涉疫情公民个人信息违法人员1522名。

>>>下页见【中公解读】<<<

[中公解读]

对于因防疫需要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做到专采专用。要防止商业机构假借防疫之名随意收集公民信息,对不需要的个人信息及时销毁。

[综合分析]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有关部门主动收集相关个人信息不仅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必要步骤,也是高效阻断疫情传播的重要手段。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性高度依赖疫情信息的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发布机制,只有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处理,才能支撑起科学、有效、快速的防疫决策和应对。比如各地推出的“健康码”,既能帮助社区、街道等更好开展防疫工作,又能为高效便捷复工复产提供方便。

但涉疫情防控个人信息不仅要重视收集使用,更要重视管理保护。现实中,一些超市、餐馆、银行等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登记表随意摆放、无人看管,来往人员可随意翻看。一些企业不使用政府推广的个人信息登记二维码,而是单独开发自己的软件系统,埋下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隐患。公众个人信息一旦被窃取,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参考对策]

利用大数据提升疫情防控效率与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之间需要统筹兼顾、相得益彰。随着疫情防控工作步入常态化,不论是相关部门还是个人,都应掌握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避免造成次生伤害。一方面,收集疫情防控工作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仅收集必需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各地各部门要对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多个环节实施严格监管,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防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

此外,还应形成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登记、存储、销毁的全链条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应对主管领域企业、单位登记的个人信息储存管理情况摸排督查,一旦出现泄露要严肃追责、依法惩处;对不再需要的个人信息,应及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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