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庆元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指南
2025年庆元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4月26日(周六)举行,笔试考点设在庆元县第二中学(下滩路18号)。为方便考生掌握考试相关信息,顺利参加考试,特发布本次笔试指南,望各位考生仔细阅读。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上午9:00—11:30 《综合应用能力》
下午14:00—15:3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综合应用能力》为主观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客观题,考试时限为90分钟。两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二、考试地点及考场安排
1、考试地点:庆元县第二中学(下滩路18号)。
2、考场示意图:
三、注意事项
1、及时打印准考证,准备好考试用具。考生可在2025年4月23日—4月26日登录浙江省通用招聘网报平台(http://qssy.zjks.com/)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号码总共12位,第6、7位为考点号(我县只有一个考点01),第8、9、10位为考场号,最后两位为座位号。并请提前准备好个人身份证等考试用品用具。
2、提前熟悉考场。建议考生考试当天合理规划出行线路,提前到考点熟悉考场。
3、合理安排好考生当天出行方式。鉴于当天参加考生的人数较多,为了避免因拥堵迟到,建议考生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选择电动车、自行车或者步行等方式到考点。考试当天下滩路(二中路段)至东环路实行交通管制,小车等机动车辆需停靠在东环路。电动车需停放在人行道或指定地点,学校门口以及桥面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4、特别提醒。
①严禁将手机等有收发和拍摄功能设备、计算器、提包和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违规处理。
②考后阅卷,若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按0分处理;若查明为抄袭他人或其他手段作弊雷同的,按违纪处理。请看管好本人作答信息,诚信参考。
③主观违纪行为将在“信用中国(浙江)网”公布。
④为保留监考信息,考场内实施全程监控。
5、考试期间注意个人安全。特别提醒考生在考试期间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饮食安全。
6、其他事项。
考试当天,考生进入考点后在规定区域内活动,考后及时离开。
四、考试相关制度规定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凭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入场,二证缺一不得入场,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应考证件放在桌面上方。
二、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计算器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开考30分钟后禁止入场,开考6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
四、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作答。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作答主观题;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及时举手报告。
八、保持考场内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
九、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及答题信息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标题:即将开考!@庆元考生全体考生,这份事业单位笔试指南请收好~
文章来源:https://app.zgqy.zj.cn/webDetails/news?id=15128480&tenantId=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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