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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章 动议

浙江中公教育 2014-09-03 11:00:43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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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14日颁布实施)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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