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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丽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善意取得: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举措

2019-12-19 09:44:3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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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善意取得: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举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无论是在事业单位或三支一扶的考试中,“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涉及到考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原文考查。对于概念的基本考察;其次,案例考察。让我们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以及构成善意取得后的效果。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考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如何正确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则需要对其构成条件进行深刻的解析:

(1)出让人无处分权且合法占有该财产

无权处分指事实上没有处分权的人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主要包含四种情形:一是处分人无所有权而处分;二是处分人的所有权受限制而处分,如部分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不赞同的情形下处分共有财产;三是处分人的处分权缺位而处分,如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有效时,出卖人(原所有权人)不可将同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处分给他人;四是被代理人无处分权,代理人代为处分。对动产而言,无权处分是没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就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既包含无处分权而处分不动产,也包含明知不动产登记错误而处分不动产。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善意的标准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法律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由真实的权利人证明受让人非善意。司法实践将“重大过失”界定为“受让人应当知道不动产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不知”,并列举了5种受让人应知的情形:(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3)受让人支付合理价格

善意取得要求转让行为系合理有偿的交易行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也予以认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合理的价格”的认定应按照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

(4)完成法定公示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公示是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应当登记,不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试题再现】甲计划去北京进修学习半年,将自己的自行车交由朋友乙保管并使用。在甲进修学习期间,乙将该自行车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要求丙返还该自行车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故甲不能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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