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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丽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他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2020-02-25 14:49:2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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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他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各类的考试中经常出现,很多同学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不能清楚的区分,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2015年6月9日,一男子王某通过李某认识了小琴(女),并邀请李某、小琴到一饭店吃饭。在席间,王某多次劝小琴喝酒,待小琴酒醉后王某将其带到一家宾馆的房间。到房间后,王某将小琴按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琴的强烈反抗,王某扯烂小琴的裙子和袜裤,抽打了小琴两耳光,并将小琴的电话扔掉,小琴多次哀求放其回家,都被王某拒绝。王某仍强行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小琴大声哭叫,致使其他顾客向宾馆总台投诉,总台值班人员遂给该房间打电话询问情况,小琴趁王某接电话之机,逃离房间,致使王某强奸的目的未能得逞。那么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者之间的共同点:这两者都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是自动的防止了犯罪的结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听见有人走动声,对犯罪完成的条件有错误的认识,即误认为已无法进行犯罪,这种认识抑止其犯罪意志,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王某认为当时能够继续进行犯罪,因听见有人走动声,恐怕日后罪行暴露和受到惩罚而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恐怕心理正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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