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丽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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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担保物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导读】担保物权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规考点,这部分的知识点更加注重理解,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将相关的知识消化、吸收,最终达到可以正确解题的目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把这部分的相关知识点来为大家归纳总结一下,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部分知识点。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意义及内容
(一)设立意义
担保物权,顾名思义就是担保债的履行的,那具体是怎么担保呢?我们举个例子给大家:我分别向甲和乙借了10万元,与债权人甲只是签订了借款合同,与债权人乙除了签订了借款合同,还将一个市价约20万元的古董花瓶出质给乙。那么好了,甲和乙的债权都到期了,可是谁的钱我都还不上,除了那个古董花瓶我手中又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了,经过法定的程序将古董花瓶进行拍卖,所得价款15万元,请问甲和乙谁可以优先受偿?当然是乙!通过这个例子相信大家就明白了担保物权的重要性!担保物权是实现债权的重要保证,能够大大的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
(二)具体内容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一下抵押权的特点:抵押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是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不转移占有。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抵押物。
2.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一下质押的特点:质押的只能是动产或权利,而且需要“移交”,也就是要将质押物移交给质押权人。这是质押非常显著的特点。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物均为动产。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这就是说,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地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而无须合同事先约定。这也是留置权和抵押权、质权的重要区别。与之相对的,抵押权和质押权我们称之为“意定物权”,是根据双方的“意思”确定的物权,这部分是留置权非常显著的特点,大家要注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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