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客观方面——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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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即站在第三人的角度看到的犯罪的状态。具体而言它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今天我们重点学习下其中比较难的因果关系部分。
先来看一个案例:小王举办聚会邀请老何参加,结果老何在路上开车时掉进山沟死亡,小王的邀请和老何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我们日常的理解是,若小王不邀请,则李四不会开车前往,也没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即小王的邀请和老何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直接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在刑法上,我们不能给小王定罪,小王也不会因此去到公安机关去自首。因为老何是被车撞死的,而不是小王杀害的,即不存在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判断是否存在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时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思考:
一、行为与结果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犯罪最本质的特点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判断因果关系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危害行为,即行为是否会引起社会所禁止的危险。例如:潘金莲给武大郎喂毒药很明显是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会引起他人生命健康被侵害的危害结果,因此可会构成犯罪。其次在判断因果关系的时候还需要考虑结果,只有引起了刑法所禁止的结果发生才会需要讨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就盗窃罪而言,损害结果需要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仅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就不需要讨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
二、行为与结果的必然联系
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要求遵循“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判断标准。例如:王麻子站在楼顶打算跳楼,路人起哄嘲笑,最终王麻子跳楼死亡,王麻子的死亡离开了路人起哄的行为依然有可能发生,故路人的起哄行为和王麻子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所谓介入因素指的是介于行为于结果之间的因素,常见有自然事件、他人行为和被害人自身行为。我们重点看的是介入因素有没有使得因果关系被阻断。例如张三开车时不小心撞到李四,旋即送往医院抢救。医生经过极力抢救李四死亡,则医生的救治行为没有导致张三交通肇事的因果关系断绝,张三的肇事行为和李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生在救治时误将毒药注射给李四,则医生的行为导致了因果关系的断绝,张三的肇事行为和李四的死亡之间将不再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生应当承担李四死亡的法律责任。
【试题练习】(多选)李华为了毒死舍友小明,在准备送给小明的香水里注入毒药并先放在自己的书柜上,小明发现香水后每天偷喷,最终中毒死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李华的行为与小明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B.李华的行为与小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C.本案中李华构成犯罪
D.本案中李华不构成犯罪
【中公答案】AC。解析:李华的行为与小明的死亡之间存在介入因素-被害人自身行为,小明偷喷毒药的行为实际导致了死亡的发生,使得李华的杀人行为与小明死亡的因果关系被断绝,故李华的行为与小明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虽然李华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小明死亡的结果发生,但为杀害他人而准备毒药依然属于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故本案中李华构成犯罪,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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