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技巧:因果论证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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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论证在行测考试可能性推理中很重要,是一个考察频率很高的知识点,考生应该对其有深刻认知。中公教育专家针对因果论证知识进行逐一解析。
一、因果关系
如果某现象的存在,必然引起另一现象发生,这两现象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例如:今年夏天气温很高,所以有些人中暑了。小明学习很用功,所以他考上大学了。
二、因果关系的特性
1、普遍性:因果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也普遍存在在可能性推理中。可以说可能性推理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因果关系,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所以当看到一个现象发生,人们就想寻求它产生的原因;当有一个原因发生,人们就想分析它产生的结果是什么;当看到已经发生的现象,人们就想建立与它们之间的因果联系。例如:天热和中暑、天热和感冒、天热和失眠、失眠和注意力差、气温低和感冒等等。
2、时序性:因果关系总是原因先发生,结果后发生,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是并不代表先后发生的两件事情就有因果关系。如果只是根据两现象间在时间上前后相继,就作出它们具有因果联系的结论,就会犯“以先后为因果”的逻辑错误。
3、确定性:因果联系是确定的。虽然会出现互为因果的情况,在一定的因果链条上,在一定的因果环节上,原因就是原因,不是结果;结果就是结果,不是原因。如果把原因当成结果,把结果当成原因就会犯“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例如:今天天气很冷,所以感冒了。天气冷是原因,感冒是天气冷的结果,不能把原因和结果颠倒。
4、复杂多样性:因果关系很复杂,种类繁多。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果多因。例如:天气热,所以要吃冷饮,晚上失眠了,第二天精神状态差。因为上课认真听讲,复习很认真,作息良好,所以最后考上了。
正是因为因果关系具有普遍性,所以在可能性推理中很多题干考查到了因果论证,但同时因果关系也具有时序性、确定性、复杂多样性等特征,尤其是复杂多样性,故对因果论证结构分为三类,这三类因果论证结构的题目在削弱、加强时略有区别,不能完全等同,也给考生做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更加能考查考生的知识储备情况。
公考长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对于知识点的理解不应只是停留在表面,只有深入理解掌握每一部分的知识点,才能做到无往不利。中公教育专家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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