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丽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谈长沙9岁男孩被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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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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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雨花区汇城上筑小区,一名9岁男孩小罗遇害疑似精神病人杀害。当场将其送医救治,小罗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冯某华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查侦办之中。这个热点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是疑似精神病人,即犯罪的时候可能属于精神病,也可能属于正常的人,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状态,应该如何定罪处罚,主要涉及到犯罪主体的问题。犯罪构成要件主要由四个构成要件构成。第一、犯罪主体,即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第二、犯罪主观方面,即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第三、犯罪客观方面,即行为或结果。第四、犯罪客体,即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今天,我们来谈一下关于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的问题。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因为年龄和精神智力上都有一定的要求,根据年龄和精神智力将其各自分成了三层。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热点剖析
关于9岁男孩被杀案中犯罪嫌疑人是疑似精神病人,对其该案的结果,得区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经过鉴定犯罪嫌疑人确实属于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将9岁小孩杀害,则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精神病人,是在精神智力正常时候将其杀害的,那么属于完全刑事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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