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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丽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谈长沙9岁男孩被杀案

2019-12-25 09:37:1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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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谈长沙9岁男孩被杀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日,在雨花区汇城上筑小区,一名9岁男孩小罗遇害疑似精神病人杀害。当场将其送医救治,小罗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冯某华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查侦办之中。这个热点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是疑似精神病人,即犯罪的时候可能属于精神病,也可能属于正常的人,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状态,应该如何定罪处罚,主要涉及到犯罪主体的问题。犯罪构成要件主要由四个构成要件构成。第一、犯罪主体,即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第二、犯罪主观方面,即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第三、犯罪客观方面,即行为或结果。第四、犯罪客体,即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今天,我们来谈一下关于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的问题。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因为年龄和精神智力上都有一定的要求,根据年龄和精神智力将其各自分成了三层。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热点剖析

关于9岁男孩被杀案中犯罪嫌疑人是疑似精神病人,对其该案的结果,得区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经过鉴定犯罪嫌疑人确实属于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将9岁小孩杀害,则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精神病人,是在精神智力正常时候将其杀害的,那么属于完全刑事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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