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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丽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从“于欢辱母杀人案”看正当防卫

2019-12-26 10:16:2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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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从“于欢辱母杀人案”看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经过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最终被确定为防卫过当,不属于特殊防卫。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以及区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的正当防卫。

一、概念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一)防卫起因:现实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排除假想防卫)

(二)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区别于紧急避险的关键。紧急避险侵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三)防卫意图: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排除偶然防卫、互相斗殴和防卫挑拨)

(四)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五)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排除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一)必要限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即必要限度的行为。

(二)重大损害: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如果只是一般损害,则不成立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主要分析如下:

首先,于欢的捅刺行为具有防卫性。在案发当时于欢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围逼的人。因此,于欢的行为是为了使本人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该案例中,虽然行为人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轻微殴打等人身侵害行为,但这些不法侵害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仅符合可以实施一般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但不具备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故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最后,于欢的捅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防卫反击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过当结果。在该案例中,杜某一方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和对于欢拍打面颊、揪抓头发等行为,其目的只是逼迫苏某夫妇尽快还款;双方没有发生激烈对峙和肢体冲突,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某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因此,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具有紧迫性和严重危险性,而其却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连续捅刺四人,致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且其中1人系被背后捅伤。所以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例题】下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

A.张某因小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张某把李某五岁的儿子打成重伤住院

B.胡某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C.肖某拦下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阿芳欲抢劫,阿芳急中生智用石头将肖某打晕

D.王某遇到陈某持刀抢劫,陈某被王某制服,王某仍不解恨,用木棍将陈某敲伤致残

【答案】C。

选项A不成立。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张某针对的是李某的儿子。

选项B不成立。胡某压制“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成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C选项满足正当防卫的所有构成要件,故成立。

选项D不成立。不法侵害人陈某已经被王某制服,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止,王某仍然继续将陈某敲伤致残,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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