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丽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区分民间收养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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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区分民间收养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例题】关某(女)于2009年2月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关某和丈夫武某决定将孩子送人。2009年6月13日,武、关二人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送养给不熟知的陌生买主,对方给付夫妻26000元的“感谢费”,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关某和武某的行为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构成犯罪
B.关某夫妇的行为属于遗弃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弃罪
C.关某夫妇的行为不能排除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D.根据司法解释的观点,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仍然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案】CD。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正常的民间送养行为未将孩子作为商品的意思,也不存在非法谋利的目的。所谓非法获利,就是把子女当作商品,把收取的钱财作为衡量子女的身价。
区分正常的民间送养和拐卖儿童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本案中武、关二人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送给不熟知的陌生买主,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的情況下,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以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孩子送给他人,该行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不属于民间的送养行为。故A错误,C正确。
B选项,根据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关于拐卖妇女案件,要严格把握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并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处理,对于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生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买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严重的,可按遗弃罪处理。”我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出卖亲生子女的,可视为遗弃婴儿,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应认定为遗弃罪。”的规定。本案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况,因此不构成遗弃罪。故B选项错误。
D选项,《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規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故D选项正确。
故本题答案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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