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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丽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范围的认定

2020-02-11 09:54:5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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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范围的认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很多人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的证据足够充分,谁就能打动法官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我国法律中证据的类型非常多,在2019年12月26号,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该《修改决定》其中一项就是补充完善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近20年,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内容与现实司法实践和社会进程有了很大的出入,所以这一次修改可以说既是方便审判机关更好的选择是否采纳证据,也是方便诉讼参加人能够更好的收集证据并维护自身权益。《修改决定》中引起社会广泛讨论的就是电子数据的范围,该决定中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考虑到当下社会中,民事主体很多个人信息是通过电子媒介来进行传递和保存,所以,诸如人们常说的微信、qq等聊天记录正式纳入法律认可的证据范畴,充分保障了民事主体在诉讼中能够全方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当然,介于电子数据本身的易篡改性,所以民事主体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是需要证明其真实性的,《修改决定》中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也就是说,在我们提供诸如像微信聊天记录的时候,是需要截图保存或者直接提交保存该聊天记录的手机。

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在审判实践中,审查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的方法,由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出具专业的意见,对法官审查判断提供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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