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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丽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中央国家机关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

2020-02-11 09:53:2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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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中央国家机关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因此与其它的法律相比它地位是最高的,而中央国家机关在宪法中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今天主要介绍中央国家机关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知识点在题目中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比如题目问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职权的是?那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你掌握了多少呢?

接下来,主要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的性质、任期以及主要职权等方面来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掌握该知识点。

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重要职权

1.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注:有权修改宪法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立法权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注:发布特赦令的主体为国家主席;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主体为国务院。

【例题】(单选)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的职权的是( )。

A.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B.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C.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D.修改宪法

【答案】C。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A、B、D三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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